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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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科学院炭材料重点实验室瞄准炭材料学科国际前沿,以满足国民经济和国家高技术需求为牵引,以阐明高性能和多功能炭材料制备以及应用过程中的相关科学基础问题、攻克关键和共性技术为研究重点,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推动新型炭材料的实用化为最终目标。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集中在:高性能炭纤维、多组元炭基复合材料、多孔炭质功能材料以及纳米炭材料的可控合成与制备、结构与性能的相关性研究。

第二条:本实验室对国内外实行开放。通过接纳国内外优秀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工作,促进学术思想和人才的交流,推动我国新型炭材料学科的发展。

第二章 实验室组织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

第四条: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业务、行政管理工作,努力办好重点实验室,为各方面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环境,争取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实验室主任人选和任期由主管部门聘任决定。

第五条: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项目答辩及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由15名左右国内外同行科学家组成,并尽可能地吸收外部门和相关学科的科学家参加,本单位的科学家人数不应超过四分之一。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主管部门聘任,任期由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实验室下设室办公室,由学术秘书和行政秘书组成。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业务、行政工作。学术秘书的职责是协助室主任管理实验室的学术工作,行政秘书的职责是协助室主任处理日常的行政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研究课题管理

第七条:实验室的研究课题根据其资金来源与性质不同大致分为开放课题和委托测试服务。

第八条:开放课题是根据"开放课题申请指南"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的研究课题。由课题申请者负责,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其在研究成果申报和论文发表时的单位署名必须有"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炭材料重点实验室"。有关开放课题的具体管理办法参见《开放基金管理细则》。

第九条:为了充分利用大型精密仪器,实验室也积极承担各类委托测试服务,按适当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凡由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每年必须提交研究执行计划情况报告,根据课题工作性质和进展情况,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和阶段小结。

第十一条:实验室主任必须经常检查课题及执行情况,发现完不成或原计划方案有问题时,有权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基金资助。

第十二条:课题结束或中止时,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1. 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

  2. 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3. 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其目录清单。

第四章  实验室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经费主要用于:

  1. 资助开放课题;

  2. 公共设施、大型设备的运行、维修费;

  3. 学术活动及资料费;

  4. 专家评审、行政办公、旅差等管理费。

  上述费用由实验室主任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开放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以1-2年为期。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资助金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拨给。

第十五条:开放课题的开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本所客座人员所资助经费原则上全部用于在实验室的测试费; 对所外客座人员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在实验室的测试费及来实验室工作的差旅费。项目经费除用于本实验室研究支出外,还可用于支付相关论文版面费。

第十六条:开放经费按课题分别进行核算,结余可跨年度使用,课题结束或中止时,所余款项如数上交实验室。

第十七条:实验室管理费开支包括:

  1.为满足实验室对外开放的需要增添的原版和影印周刊以及资料费用;

  2.实验室年度报告、论文抽印或专辑;

  3.学术委员会会议费及学术活动费;

  4.实验室其它行政、办公和差旅费用;

  5.实验室日常易耗品等经常性费用。

第五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仪器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实验数据(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磁盘等)。各台仪器均需建立健全使用及安全规则,由行政秘书监督实施。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凡属实验室基金资助的课题,应按计划提交研究工作进展报告及学术论文。对没有按期完成计划或方案出现问题的研究工作,实验室主任有权要求该课题组修改研究计划或终止计划执行,直至取消基金资助,并向学术委员会通报。

  研究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下述资料档案:

  1.研究工作报告。有成果鉴定的,要有鉴定证书。

  2.学术论文和专利副本。

第二十条:研究成果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以论文形式公开发表,以促进学术交流。科研成果归实验室、研究者所在单位及其它资助单位共享。凡属实验室基金资助的课题,论文发表时研究者名字后需署明本实验室名称,并注明研究者所在单位。凡自带课题和经费在本实验室工作取得的成果,论文发表时署研究者及其所在单位的名字,并注明在本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凡用实验室经费出国人员,回国带回的一切技术资料归实验室所有,存档保管,使用时办借阅手续。

第二十二条:外籍客座人员在实验室访问期间做出的成果属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所有。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实行在室主任领导下的行政秘书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除特殊情况外(失火,触电),任何人不得擅自拉总闸,如需拉分闸一定要事先通知各实验组。

第二十五条: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检查仪器、水、电、煤气、钢瓶、门窗,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学药品和高压、有毒气体必须按规定存放、操作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爱护消防器材,人人会用,不得擅自移动其位置。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九条:夜班或节假日加班须由室主任及保卫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遇非正常情况发生,请立即通知室主任、行政秘书或所保卫部门并保护现场等待处理。